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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初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7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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